| 受僱加就保,失業少煩惱,僱用1人就要保 |
|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0-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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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經濟寒冬中,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被保險人健保費補助等措施,為非自願離職的勞工朋友們提供了最實際的有力支持,要享有上述保障,就必須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依現行規定,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是勞工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但只要僱用員工1人,即為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凡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的本國籍勞工以及依法在台工作的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和港澳地區配偶等,都是應強制參加就業保險的對象,勞保局特別提醒無一定雇主的勞工朋友,因在職業工會加保並不包含就業保險,應留意在各受僱公司上班時,雇主仍應依應依規定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才能享有就業保險的保障。雇主若不依規定辦理加保手續,導致被保險人領取就保相關給付之權益受損,雇主除受罰鍰處分外,還須負責賠償勞工所受之損失。 就業保險法自92年1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逾7年,就業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之1%計算,由投保單位負擔70%,被保險人負擔20%,政府負擔10%。在維持費率不變下,逐步增加給付項目並提供更優厚的給付內容。為嘉惠更多的勞工朋友,就業保險自98年5月1日起擴大適用對象,凡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的本國籍勞工以及依法在台工作的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和港澳地區配偶,除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外,都應強制參加就業保險。 各單位應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符合就業保險投保資格者,自參加勞工保險生效當日,同時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沒有被強制要求參加勞保的單位,例如:補習班、私立幼稚園、私人診所、僱用員工4人以下的公司行號等,如果沒有自願參加勞保,仍必須在所僱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其參加就業保險。 為簡政便民,有參加勞工保險的投保單位,勞保局是將勞保費及就保費開立於同一張繳款單上同時計收,繳款單上會區分被保險人是否適用就業保險,以利投保單位向員工扣收保險費;僅參加就業保險的投保單位,則是以約定轉帳方式繳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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