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全國公務機關勞工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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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勞工權益保障、勞工訴訟

勞基法、勞工權益保障、勞工訴訟

98年度勞動法令宣導研習 勞基法 勞工權益保障 勞工訴訟 講 師 簡 介 講 師:何偉 學經歷 鈺豐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X資深顧問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所碩士 勞委會審定勞動法專家 職訓局-共通核心職能授課講師 著 作 勞工保險解釋令及相關法令彙編 委任經理人之企業保單規劃 勞基法與社會保險之權益表 國民年金、勞工保險年金表 勞基法內涵  勞動契約  工資 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 童工、女工  退休  職業災害補償  技術生  工作規則  監督與檢查 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特制定本法。 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最低標準。  勞工: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 部分時間工作之勞工仍應適用勞基法。  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臺(75)內勞字第四五五一二七函:部分時間工作者,如其服務單位屬於勞基法適用行業,則係該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之勞工,應有享受該法退休有關規定等之權利。  雇主: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工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平均工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歇業或轉讓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故意耗損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損害者。 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礦工達六日者。  第一、二、四、六款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雇主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而傳染之虞者。 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 雇主  勞退條例: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特休 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童工  童工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 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 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女性保護 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 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 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產假四星期;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女性保護  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 得自請退休 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 強制其退休  年滿六十五歲者;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 退休金  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 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 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予以補償。 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補償醫療費用。  醫療中按其原領工資予以補償,二年仍未能痊癒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殘廢標準者,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工資補償責任。  遺存殘廢者給予殘廢補償。  遭遇職業傷害死亡時,除五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外並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 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  配偶及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姐妹  補償金額,得抵充賠償金額。  補償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 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補償之責任。 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 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 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 延長工作時間。  津貼及獎金。  應遵守之紀律。  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 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 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 福利措施。  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 其他。  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及團體協約者,無效。 勞工權益保障  設勞工檢查機構。  勞工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關申訴。  雇主不得作不利處分。  勞基法第74條 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關 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  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 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勞工訴訟  什麼樣的案件可以來申請?  因勞動契約終止之爭議,不論是請求積欠工資、資遣費、退休金或違法解僱等訴訟皆可  因職業災害所生之補償或損害賠償訴訟  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加保,或投保金額以多報少,造成勞工無法領取給付或給付金額短少。  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 工會理監事、會員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不當解僱,經調解不成立。 勞工訴訟  勞工訴訟扶助的內容?  法律諮詢:一般勞資爭議案件之諮詢  法律文件撰擬:一些較為簡單案件之扶助,僅需代為撰寫法律文件,如支付命令聲請書或起訴書等。  民事訴訟代理: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專責律師協助申請人訴訟,三審皆補助。  刑事訴訟之告訴代理: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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