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全國公務機關勞工總工會
本會以促進勞工整體健全發展,增進其工作效率並能發展第二專長。

勞動派遣與直接僱用的對話 二

勞動派遣與直接僱用的對話 二

(五)要派公司使用轉掛所產生的勞資爭議 轉掛的意思是,要派公司自己招募,而招到的工作者將他們的身份轉到派遣公司內,據說這樣公司可以省下很多的福利費用;台灣跟著國外使用派遣勞工卻也發明這樣奇怪的制度。轉掛的工作者往往可能在錄取,而報到或實施工作後才發現和這公司的關係是如此曖昧,努力的工作卻無法累積年資,而福利事項卻與現有的工作者是大不同的。 (六)實際工作的勞動環境惡劣 派遣公司為了利益往往不會考量工作場所的危險性,許多派遣勞工到了實際工作場所才發現工作的危險,在台灣只能摸摸鼻子硬是做下去最有可能發生職災的可能。一但想要中止工作,要派公司的管理者卻又經常拿出合約不做就告你,這是一種挑釁而帶有恐嚇的行為。 (七)派遣公司對勞工中止契約時要求賠償 派遣勞工一但想要中止工作時,有些派遣公司就展開一系列的獅子大開口,用多項不合理的理由,例如:職業訓練、津貼、貼補等等理由要求勞工賠償業者的損失。 (八)派遣公司任意調動工作或派任的工作與應徵時不符 派遣公司有時也任意調動派遣勞工往往不符合而勞工被任意的調動工作也常常產生不適應的現象,對於這樣的調動行為要派的態度通常是,只要有人給我就好了,然而對勞工而言卻是大量增加無形的生活及精神壓力。 (九)派遣公司對派遣勞工要求多項費用以及扣薪 派遣公司為了要賺錢往往什麼錢都要留下例如:原本勞健保應該是派遣公司負擔雇主的這個部分支出,但派遣公司卻可能跟勞工說公司先暫墊,在從下月薪資扣回或是任意找一工作不佳的理由時常性的扣薪。業者遊走在勞動法規邊緣的情況下,然而勞工卻成為競爭力下的犧牲者。 (十)要派公司任意調動改變派遣員工的工作 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一樣,也都會經常性的變換員工的工作內容,,當然要派公司負責所謂的指揮監督權,但往往要省下人事費用通常用少數人一再的加重工作量來滿足要派公司想要的「省錢」,要派公司也都會經常性的變換員工的工作內容,要派公司時常幻想因為找的是派遣勞工所以沒有直接的關係,因此可以超時工作、超越原始招募的工作內容,這都是有在勞動法規會產生的勞資爭議 在傳統勞動關係中,勞工直接由雇主指揮監督,為其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雇主則給付工資作為報酬。 (三)直接僱用優點 勞動條件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公司正式員工須訂定勞動契約,謂約定勞資關係之契約 契約內容約定工作場所、工資、工作時間、休假、安全衛生、勞工教育訓練等事項。 73年7月30日公佈勞動基準法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8-39-40條,且雇用勞工之機構當然遵行所有勞動法令規定之雇主義務。74年2月25日公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1.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2.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3.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鍾之休息。4.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5.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6.特別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38條之規定,每年應依給予特別休假。7.請假:工作期間如有因公、婚、喪、生理、生產、家 勞工福利 依據勞工保險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雇於勞工5人以上工廠、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辦理加保。合於勞基法規定應支付資遣費、退休金。勞保的費用由事業單位負責80%勞工自付負責20%。健保的費用由事業單位負責70%勞工自付30%直接僱用勞工於94年7月1日前已在選擇新舊制5年內為鍰衝期7月1日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或7月1日後到職者適用新制。 安全與衛生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0-31-32-33條規定勞工遭受職業上的傷害,工資給付以平均工資計算及補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34條有關職災補助款依同法59條規定。 工會組織 事業單位籌組工會與資方對等關係工會組織與管理團體協約的簽定與執行內容 勞資合作與衝突 勞動法草案中有三個主體即派遣勞工、派遣機構和要派機構,派遣勞工在要派機構提供勞務在派遣機構領取薪資,勞工要行使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希望能藉立法保障勞工之勞動三法 勞資會議(74年04月25日)勞基法83 條規定 訓練與教育 (四)直接僱用缺點 勞動條件 依據勞基法應有責任,公司事業單位人事成本高勞工本身有法令保障, 權益較可爭取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6年10月30日(86)台勞動一字第047494號函釋,其他工商服務業及所屬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派遣勞工之派遣機構當然遵行所有勞動法令規定之雇主義務。實際上無法源依據,且派遣勞動法未立法,則無法可管,派遣基構均逃避應有責任 勞工福利 資遣費、退休金的提撥責任:勞工僱傭關係之責任。 安全與衛生 職災保護法令適用全國勞工,政府已將勞工職災保護納入保障事業單位要建立適當安全工作環境之責任。 工會組織 事業單位有組工會與資方對立關係造成事業單位困擾 勞資合作與衝突 草案中有三個主體即派遣勞工、派遣機構和要派機構,派遣勞工在要派機構提供勞務在派遣機構領取薪資,勞工要行使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時,對口單位容易彼此推託,再加上新政府倡言「新自由主義」,政府角色退出,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或交由民間機構處理,勞動三權無法保障。 訓練與教育 三、文獻回顧 (一) 何謂派遣勞動?   在傳統勞動關係中,勞工直接由雇主指揮監督,為其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雇主則給付工資作為報酬。但隨著服務業經濟發展與經貿全球化,企業為因應景氣變化而產生彈性運用勞動力之需求,於是興起多種「非典型勞動」型態,例如:定期勞動、部分時間工作、外包、電傳勞動及勞動派遣等。 有關派遣勞工之概念,可簡單歸納如下:提供派遣勞工者(以下稱派遣機構)與使用派遣勞工者(以下稱要派機構)簽訂提供與使用派遣勞工之商務契約(以下稱要派契約),而派遣勞工在與派遣機遣機遣機構維持勞動契約前提下,被派遣至要派機構之工作場所,並在要派機構之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所以勞動派遣具有以下特色: 1. 是一種涉及三方面當事人的勞動關係。 2. 派遣勞工與派遣機構間為勞動契約關係。 3. 派遣機構與要派機構間為商務契約關係。 要派機構與派遣勞工間雖無勞動契約關係,但派遣勞工係在要派機構之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隨著產業結構轉變與企業人力資源運用政策的調整,工作型態已經呈現多樣化的發展態勢。雖然,在諸多「非典型工作型態」中,「派遣勞動」引發太多的爭議;因此,「派遣勞動」勞工勞動條件福利的影響甚至,優缺點分析比較有其重要性與必要性。 派遣勞動在勞工關係領域或範疇區分,「勞工關係」本質上是以勞工為核心,強調 勞工所組成的團體,也比較強調工會與雇主之間的互動過程,尤其是集體協商的過程。勞資關係的主要範疇:勞動條件、安全衛生、勞工組織、勞資合作與衝突、勞工福利、就業安全;法規部分:勞動關係、勞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勞工教育、勞資爭議、團體協約等(衛民1993:4-9)。勞動派遣亦有許多不同的名稱,如:臨時勞動(Temporary Work)、代理勞動(Agency 勞工福利 依據勞工保險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雇於勞工5人以上工廠、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辦理加保。合於勞基法規定應支付資遣費、退休金。勞保的費用由事業單位負責80%勞工自付負責20%。健保的費用由事業單位負責70%勞工自付30%直接僱用勞工於94年7月1日前已在選擇新舊制5年內為鍰衝期7月1日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或7月1日後到職者適用新制。 安全與衛生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0-31-32-33條規定勞工遭受職業上的傷害,工資給付以平均工資計算及補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34條有關職災補助款依同法59條規定。 工會組織 事業單位籌組工會與資方對等關係工會組織與管理團體協約的簽定與執行內容 勞資合作與衝突 勞動法草案中有三個主體即派遣勞工、派遣機構和要派機構,派遣勞工在要派機構提供勞務在派遣機構領取薪資,勞工要行使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希望能藉立法保障勞工之勞動三法 勞資會議(74年04月25日)勞基法83 條規定 訓練與教育 工作型態的多樣化,是未來的潮流趨勢,無論業主或是勞工,都必須認清這個事實﹔過去勞僱雙方「忠誠」與「照顧」的關係將會逐步減弱,取而代之的是,勞僱雙方「各取所需」的「不沾鍋」關係,雇主必須以更好的條件吸引、留住人才﹔也由於勞僱之間不再具有照顧關係,雇主不會提供教育訓練,要當「遊牧民族」的員工,也要努力「自修」具備一定本事,才可能在競爭激烈的職場上勝出。而兩性工作平等法歷經12年推動並經三讀通過立法,94年3月8日起,雇主必須提供育嬰假、家庭照顧假等假期,勞委會則建議,企業可以妥善運用派遣人力,填補臨時工作缺口。 然而勞動派遣在台灣某些行業及工作者,其實早已實行多年,例如:醫院看護、保全警衛、環境清潔、演藝經紀、電腦程式撰寫、口譯人員、筵席辦桌、運輸駕駛及工程包工等。 有學者研究指出: 台灣臨時性的人力派遣市場,僅佔總勞動市場的0.5 %且短期內不會有急速擴張趨勢,其中交通不便、法令無法配合是原因之一,但更關鍵的因素在於台灣企業對於工作職務的「標準化」努力不足,尤其是從事服務業者。 例如,無論是公司秘書或是百貨公司售貨人員,每個人都有特定的或習慣性的工作方式,只要一換人 此外,對許多勞動者而言,「薪資報酬」是決定「所得」高低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當前社會中,隨著產業結構的轉變與科技的發展及運用,「非典型工作型態」的發展對於「薪資報酬」的影響也不容輕忽。早在90年四月底,立法院法制局緣例邀請勞、資、學各方進行「人力派遣法制化問題」座談會,討論「派遣勞動法」立法的必要性及相關配套修正條文。此「派遣勞動法草案」為李正宗立委提出,並經院會決定交付委員會查中,行政院對此則尚未提出對案。由於與會者意見分歧,此次座談會只作一般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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